4.经电业部门检查、验收和试验,同意送电后送电开通。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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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其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者,均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设备不足5台和设备总容量不足50kW者,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现场勘察;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积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三)临时用电的检查验收
1.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
3.检查情况应作好记录.并要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测接地电阻值,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建立与管理,其中的“电工维修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三、工程建设用电计量的规定
(一)用电计量装置
《电力法》第31条规定:“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2.用电计量装置的量值指示是电费结算的主要依据,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该装置属强制检定范畴,由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为有效。
3.计量装置的设计应征得当地供电部门认可.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并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或规范。安装完毕应由供电部门检查确认。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
3.对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柜(箱);
对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及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电压互感器专用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允许值。超过允许值时,应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予以更正。
4.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2011
——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
——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5.临时用电的用户,只要有条件就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三)临时用电的计量
2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得终止供电。
四、用电安全规定
《电力法》第32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1.用户安全用电行为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f2)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不得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不得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不得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2.用户安全用电事故报告规定
人身触电死亡;导致电力系统停电;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电气火灾;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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