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析与参考答案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发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在合理的付款宽限期后,发包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承包人有权停工,并主张合理索赔。
安装公司停工是合理的,因为当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d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的7d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发包人在预付款支付期满后的7d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 。业主在6月16日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直到7月7日都没有支付,已达21d。从7月8日起安装公司可以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本案例合同约定预付款比例为20%。作为包工包料的工程,预付款额度应该是扣除暂列金额后合同价的20%,即900万元。
3.停工时间为7月8日~10日,工期索赔共3d;费用索赔=(150×50+2000)×3=2.85万元。
4.管道试压应该在装饰工程施工前完成。
5.业主拒绝办理竣工结算不合理,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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