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一工程的全部内容,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提交发包人,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本条主要知识点是:竣工结算编制原则、结算程序以及竣工结算款支付等。
一、竣工结算编制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丁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发包人在招标一下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的中标价格取代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和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有差额由发包人补足。
4.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5.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二、竣工结算程序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d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d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d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d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如下规定: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d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d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d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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