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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59)
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收藏本页 2011/8/7 http://www.jzsed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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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59)

撤销权的内容

 

 

2.撤销权的内容(注意:是当事人“可以”撤销,而非“应当”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该部分涉及三个考点,一个是谁享有撤销权,二是“可以”的含义,三是如何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行使的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

4.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如催告对方履行合同或自己主动履行合同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Z304017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09单选)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义务的转让09多选)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终止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2)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2、法定解除★06单、07多)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程序09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预期违约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一般性迟延履约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质量不合格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只针对未来,不溯及以往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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