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103)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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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对于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 ①对于依据《合同法》61、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单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 4、对于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5、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6、无因管理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缠身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开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债权人提起诉讼 3、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中断; 4、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下列事项之一,具有同提起诉讼同等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5、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其起算时间: 6、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7、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其他 8、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9、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0、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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