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1.背景
2008年5月28日,某市文物局接刭群众举报,某高速铁路某段施工人员在取土区挖出沉船遗骸和部分文物,随之出现了民工滥挖和哄抢状况。该县文保所接到市文物局电话后,即刻赶到现场,经查情况属实。市文物局责成县文保所速报省文物局,省文物研究所3位专业人员于2008年5月30日到现场进行勘察。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这一事件引起高铁管理部门、市发改委、市文物局的高度重视,为配合高速铁路建设,同时保护好地下文物,避免施工中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经市文物局提议,3家单位迅速联合举办高铁文物保护学习班,15位沿线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了学习。各施工单位反复告诫作业人员,不论在哪里发现文化遗存.都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在第一时间通报文物部门;如不及时上报,造成文物被破坏,就会触犯刑律。培训工作很快显现积极效果,6月6日,高铁某段施工人员向市文物局报告,施工中发现了古墓葬;不到2小时,此信息上报到省文物局,文物部门对现场采取了保护性措施。
2.问题
(1)本案中哪些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3)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3.分析
(1)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本案中,高速铁路施工人员在取土区挖出沉船遗骸和部分文物时,不仅没有依法及时报告,而且滥挖和哄抢文物,造成了文物破坏。施工人员的哄抢、滥挖行为以及不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3条
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停止施工,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其次,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在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3)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对于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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