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错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本案中的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仅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是违法的。
(2)安全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6条还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案中,项目经理部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本案中,施工作业人员迫于施工进度压力冒险作业,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困。
(4)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属于强制性保险,必须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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