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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四章考点1
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收藏本页 2012/9/5 http://www.jzsed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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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备考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网校特别整理了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各章考点,以便考生更好的备考:

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四章考点

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Z3040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一)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不能强迫。

(二)自愿原则

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且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1)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l)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履行合同义务;(3)合同终止后,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合法原则

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经济秩序。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名合同,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

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承包人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但不负担任何义务。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

同,如赠与合同等。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合同,为确保该主合同的履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履约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自接触、协商、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要约

《合同法》规定,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称为发盘、发价、报价。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达,其内容已经包含了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要约邀请

《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因此,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三、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 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在合同中,应当规定清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1)双方协商和解;(2)第三人调解;(3)仲裁;(4)诉讼。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则不用约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一)工程范围

(二)建设工期

(三)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四)工程质量

(五)工程造价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八)拨款和结算

(九)竣工验收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十一)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2.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工期: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

(二)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三)工期顺延

造成工期相应顺延原因:(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竣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三)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4.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2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

(1)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的一种补偿。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以预先约定计算方法、数额、免责等。

(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与标准,确定赔偿损失金额。

赔偿损失的主要形式是法定赔偿损失,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一)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建没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 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l.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 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1Z304016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法律效力。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的特征:(1)具有违法性;(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在实践中,有的将仅违反地方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违法的。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合同中的条款对此侵犯,该条款就是违法条款。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丁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例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B、10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十周岁的少年将自家的电脑卖给40岁的张某

1Z304017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三)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 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1.约定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存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约定解除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单方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三) 解除合同的程序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清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绐对方的损失。

lZ304018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即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将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是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其

次,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

需要证明其主观L是否具有过错;第三,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

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

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违约金和定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 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的《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1Z304019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使合同的签订合法规范,避免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防止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也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有利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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