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项目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在项目总承包合同中需要明确,项目总承包单位可能具有与一般施工承包单位不同的以下义务和责任。
1.承包商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对于工程的每一部分,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如非本合同条件中的指定者,则必须事先征得业主代表的同意。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导致任何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与业主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或专业义务。
2.承包商应使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所有合理时间,能随时参与同业主代表的讨论。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3.承包商应在业主每次确认设计文件后若干时间内向业主免费提供若干套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以备核查。
4.业主自行采购清单所列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交运以外的所有工作为总承包工作,所有设备的安装必须达到业主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其费用已包括在总包价格之内。
5.承包商购买材料必须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及建设实施要求、工程材料及设备可选清单。
6.承包商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作,均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
7.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在工程材料及设备可选清单之外,需业主确认时,样品须在采购期限前提交业主确认。
(四)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参照2009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如下。
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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