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名师精讲153
l Z308036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的基本类型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尤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我国。就主体而言.涉外仲裁基本包括3种类型:(1)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企业、另一方屉外国公司的仲裁;(2)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公司的仲裁;(3)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仲裁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我国建筑业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日益增多,建设工程纠纷巾涉外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长,涉外仲裁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我国依据《仲裁法》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网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目前,中国境内的涉外案件主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起也开始受理国内案件。
1 995年之后,按照《仲f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电设立或重新组建了一批常设仲裁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三、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T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据此,与国内仲裁案件不同,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均是由有管辖权的巾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四、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2.1司题
(1)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仲裁庭可否强制调解?
(2)仲裁庭调解不成的应该怎么办?
(3)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4)调解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3.分析
(1)按照《仲裁法》第5l条第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但是,仲裁庭不能强行调解。
(2)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仲裁法》第5l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鞋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法院凋解书经舣疗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在民事诉讼中,除适州特别程序!f勺案件和当事人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形外,各案件均可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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