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发包方不接受评审组的意见,施工企业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吗?
(3)按照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隹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条款部分约定的争议评审机制,评审组的意见怎样才能产生效力?
3.分析
(1)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条款部分约定的争议评审机制。评审组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发包方可以拒绝执行评审组的意见。
(2)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评审意见,可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条款部分约定的争议评审机制,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即发生法律效力。
1230805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和解决的都是行政争议,但二者又有着明湿区别。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以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构成我国的基本诉讼制度。
此外,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可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附带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相关规定(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诉讼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的,绝大多数情况下还可依法再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允许经行政诉讼裁判生效后就同一行政纠纷再提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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