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经理的不良经济行为
(1)有的项目经理随意以项目或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主要是材料采购、设备机械周材租赁合同等),在合同履行中欠付对方合同款,造成经济纠纷,通过法律解决时法院以项目经理欠债属于职务行为为理由,在本项目经理无偿还能力时,由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欠款。
(2)有的项目经理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拖欠民工工资还得企业设法解决。
(3)有的项目经理挪用、转移工程资金,造成工程亏损,借以逃避各种债务和应交税费,企业不仅损失了管理费,往往还要承担债务。
(4)有些项目经理在招揽工程的过程中,不注意合同条款谈判和工程承包价,为了承接工程过分让步。甚至与甲方串通,签订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出现困难,承担责任的还是施工企业。由此可见,项目经理的经济行为,已成为了施工企业经济风险的重要方面。项目经理的经济行为,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其经济行为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要避免企业的经济风险,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及主要部门负责人要明确项目经理及公司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以及用什么样的方法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和增强他们对企业的责任心。
2、如何约束项目经理的不良经济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提高各级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常识,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普法教育,坚持依法经营,照章办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本上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2.1 严格控制有关证件、印鉴和委托书的使用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或他人外出联系工程需要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应由公司派相关部门的人员携带前往,并建立借出回收登记制度,需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时,应该针对具体的工程,在复印件上注明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日期并建立档案。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一般为公司的总经理。不要开据空白介绍信。法人委托书是行为人代表企业行使受权范围内职权的重要依据,因此,委托书应为专用委托书,明确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宜、时限,一样都不能少,并由企业法人亲笔签名。项目部如需要印章,使用权应当控制在企业相关部门手中,尤其是项目部不应当存有合同、财务等印章。
2.2 经营中应当把好合同签订关
依靠项目经理招揽的工程,在经营活动中,有关部门一定要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不但可以弥补项目经理在法律、造价等方面知识可能存在的不足,降低了其个人风险,提高经营效率,也能够较好的维护企业利益。
尤其重要的是,无论参加招投标还是最后签订合同,企业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关,负起主要责任。
(1)应由本企业专业造价人员进行投标价的计算,主管领导审查投标价并由相关项目经理参与。报价(商务标)不应低于成本价。
(2)投标施工方案(技术标)应当由企业的技术部门编制或审查,要依据企业的实际能力,施工方法的采用、人员机械等配备要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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