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则将成本项目分为以下类别:
直接人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职工薪酬。
直接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
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和摊销等。
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材料装卸保管费、燃料动力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以及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成本,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分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施工企业在核算产品成本时,就是按照成本项目来归集企业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应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人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通过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确定的方法分配计人有关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二、工程成本核算的对象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是工程成本核算的第一步,这是由费用和成本的关系决定的。
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在成本核算时所选择的施工生产费用的归集产品,即工程成本的承担者。如果对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划分过粗,把相互之间没有联系或联系不大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就不能反映独立施工的各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实际成本水平,不利于分析和考核工程成本的升降情况;反之,如果对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划分过细,就会出现许多间接费用需要分摊,其结果是不仅增加了工程成本核算的工作量,而且也不能保证正确、及时地计算出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
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应根据承包工程的规模大小、结构类型、工期长短和施工现场的条件等具体情况,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施工图预算,再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甲方(建设单位等发包单位)就所承接的每一建设施工项目签订建造(施工)合同。因此,建造(施工)合同与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不仅便于将工程的实际成本与工程的预算成本进行比较,以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也有利于核算、分析和考核施工合同的成本降低或超支情况。但是,实际中,每一个工程项目规模、施工周期等各不相同,且在同一个建造项目中,施T合同形式、承包范围、合同关系等也可以有不同的内容,所以,《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成本核算目的和要求,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单项建造(施工)合同作为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对合同分立以确定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对合同合并以确定施工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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