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费的归集和分配的方法:
(1)凡领用时能够点清数量、分清用料对象的,应在领料单上注明成本核算对象名称,财会部门据以直接汇总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项日。
(2)领用时虽然能点清数量,但属于集中配料或统一下料的,则应在领料单上注明“集中配料”,月末由材料部门根据配料情况,结合材料耗用定额编制“集中配料耗用计算单”,据以分配计入各受益对象。
(3)既不易点清数量、又难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可采用实地盘存制计算本月实际消耗量,然后根据核算对象的实物量及材料耗用定额编制“大堆材料耗肘汁算单”,据以分配计入各受益对象。
(4)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按实际领用数量和规定的摊销方法编制相应的摊销计算单,以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应摊销费用数额。
3.机械使用费的核算
租入机械费用一般都能分清核算对象。自有机械费用,应通过“机械作业”归集并分配,其分配方法有台班分配法、预算分配法、作业量分配法。
4.其他直接费的核算
其他直接费一般都可分清受益对象。发生时直接计人成本。
5.间接费用的核算
间接费用的分配一般分两次,第一次是以人工费为基础将全部费用在不同类别的工程以及对外销售之间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将第一次分配到各类工程成本和产品的费用再分配到本类各成本核算对象中。分配的标准是:建筑工程以直接费为标准,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标准,产品(劳务、作业)的分配以直接费或人T费为标准。
(三)计算期末工程成本(施工生产费用)
企业应在会计期末(月末、年末)对未完工程进行盘点,按照预算定额规定的工序-折合成已完部分分项工程量,再乘以该部分分项工程预算单价,以计算出期末未完工程成本。期末未完工程、已完工程和本期生产费用的关系式是:
期初未完工程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未完工程成本=本期已完工程成本
(四)计算年度合同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推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收入和结转成本费用。有关完T百分比法原理参见1Z102030。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用三种方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量的测量。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当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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