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签字盖章的义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3.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
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
(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人员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5)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人员的义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任何利益。
二、管理措施
1.撤销注册
2.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人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1)第22条所列行为(即上文“《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秘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1] [2]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历年通过率比较
![]() 张君老师 |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
![]() 陈明教授 |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