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强化班讲义(5)
对执业岗位的规定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二、基本权利与义务(2007年1个多选,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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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
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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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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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只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应工作 |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职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从事职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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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08年施行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新增)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者在不合同文件上签章的;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职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活动。 | ||
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新增)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建造师签字盖章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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