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人必须自费购买相关招标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2)招标信息的修正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已经发布之后,发现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澄清或修改,必须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所有澄清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所有澄清文件必须直接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由于修正与澄清文件是对于原招标文件的进一步的补充或说明,因此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要求,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有关资质、业绩和能力等的证明,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一个重要的过程,要有比较严谨的执行程序,一般可以参考以下程序:
1)由业主自行或委托咨询公司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有:工程项目简介,对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各种附表等。
2)在国内外有关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有意参加工程投标的单位申请资格审查。
3)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始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并同时公布对资格预审文件的答疑的具体时间。
4)由于各种原因,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购买文件的投标意向者可能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各种疑问,投标意向者应将这些疑问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业主应以书面形式回答。
5)投标意向者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填报的内容,报送资格预审文件,所报送的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后不能再进行修改。
6)由业主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意向者通知。对于通过预审的投标人,还要向其通知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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