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利息:拖期付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
7)总部(企业)管理费: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
4.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又称为工程延误或进度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按照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分为:①因业主和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②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③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
按照索赔要求和结果,工期延误分为:①可索赔延误;②不可索赔延误。
按照延误工作所在的工程网络计划的线路性质,工程延误划分为:①关键线路延误;②非关键线路延误。
按照延误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划分为:工期延误分为:①单一延误;②共同延误;③交叉延误。
(2)工期索赔的依据和条件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5.1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3)工期索赔的分析和计算方法
工期索赔的分析包括延误原因分析、延误责任的界定、网络计划(CPM)分析、工期索赔的计算等。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分析法: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分析法。采用比例分析法时,可以按工程量的比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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