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要点
1.索赔的依据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1)索赔的起因
索赔可能由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更;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2)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2)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工程延期索赔;工程加速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其他索赔。
4)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多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如下:①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②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③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④关于工期的索赔;⑤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⑥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⑦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5)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
在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时,除了工程师可向承包商发出批评或警告,要求承包商及时改正外,在许多情况下,工程师可以代表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包括:索赔费用和利润;索赔工期。
(3)反索赔的概念
反索赔就是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
(4)索赔成立的条件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索赔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
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5)索赔的依据
索赔的依据主要是三个方面:①合同文件;②法律、法规;③工程建设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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