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6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四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五条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造价成果应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主要包括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或评审人。
监控机构或评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等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有效监控或评审。
第八条计量与计价主体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施工过程计量与计价义务,承担未尽计量与计价义务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第三方审核(审计)的,审核(审计)机构应对其计量与计价审核结果承担责任。各责任主体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合法地开展计量与计价工作。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其计量与计价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合同价款约定
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周期或完成进度节点(统称“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参照以下一种方法或若干方法确定:
(一)工程分标段施工的,以标段完成后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二)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三)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进度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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