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时限内(合同约定有时限的,从其约定)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退回相应的履约担保。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应再重新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内容进行计量计价。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等于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全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工程价款与符合施工合同要求且施工过程结算未计算的价款之和。
第四章 结算价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价款支付应以工程计量结果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核实;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或停止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计量与计价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递交、核实和支付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实际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额。
第二十九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价款额支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承包人应在每个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结束后14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额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在发承包双方确认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额。合同没有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比例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支付比例支付,发包人应扣回的有关款项,同期抵扣。
第三十条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款中支付或扣除。
第三十一条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款项,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应付款的利息。
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担保保函规定的索赔程序向发包人担保的保证人出示相应的索赔文件,向保证人索赔施工过程当期发包人应支付的结算款项。
第三十二条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包括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等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期限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在约定时间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办理支付竣工结算款,到期没有办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不能按要求支付结算价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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