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计价主体应以计量为基础、以合同为依据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过程结算当期给予计价。发承包双方和造价咨询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规定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第二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计价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承包人应在每一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
(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本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后,应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人依据过程结算资料核对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工程价款额;
(三)受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工程价款额,并将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需现场计量的,造价咨询人计量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四) 承包人收到造价咨询人现场计量通知后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五)造价咨询人不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则承包人可不认可造价咨询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六)造价咨询人收到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与计价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与计价结果的,则从第15天起,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已被认可;
(七)承包人认为造价咨询人的计量与计价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与计价结果通知后的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与计价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否则视为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核实结果。造价咨询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合同当事人;否则视为承包人的书面意见已被认可;
(八)承包人同意计量与计价结果,发包人在收到造价咨询人计量与计价结果后的7天内未签字、确认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计量与计价结果;经承包人催告后,发承包双方又未达成延期计量与计价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九)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量与计价有异议且无法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社会组织或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人、纠纷调解员进行调解;
(十)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结算进度,按合同未结算金额的约定比例调整发包人、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二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变更、新增工程单价调整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
(二)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原则商洽,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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