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第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等事项:
(一)预付工程价款的比例(金额)、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要求、支付计划、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
(三)工程进度款的的计量与支付方式、比例(金额)及其时限;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其时限;
(五)工程变更、索赔、签证的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时的调整办法;
(七)市场价格涨落的调差范围、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
(八)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的编制与核对、支付及其时限;
(九)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及担保的金额、扣留方式及其时限;
(十)工程履约担保、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及费用;
(十一)提前竣工和误期赔偿的计算方法、确定程序及支付或扣减时间;
(十二)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
(十三)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限;
(十四)与履行合同、价款确定与支付相关的其他事项。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明确双方的履约保证。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或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提交各自承担施工范围内相对应责任的履约担保;
发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承包双方的履约保证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周期的价款额与合同金额的比例调整担保额度。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发承包双方可调低担保额度,但重新提交的履约、工程款支付保证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款的计量、价款支付节点周期。支付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已确认的本周期已完合同价款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过程价款结算,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完成工程进度节点,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个工程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即项目工程总(最终)结算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三)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款调整而追加(减)合同价款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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