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聘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申请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协议;(二)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注册证书等虚假材料;(三)使用与本单位无关人员证件申请注册;(四)拒绝协助已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五)拒绝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注册建造师的信息数据库,能够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处罚等信息,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注册建造师信息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出示相应证件并认真记录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果上签字确认。不得索取和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停止执业、撤销注册、吊销证书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将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铁路、民航机场等专业的建造师停止执业、撤销注册、吊销证书等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注册建造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历年通过率比较
张君老师 |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
陈明教授 |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