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时有类似上述内容流传于网上,也有媒体报道关于建筑业大会即将举办的消息,同时关于建筑业改革的坊间传闻也是层出不穷:建造师管理制度要改革,企业资质管理要改革……真相如何?就此,向住建部相关司局了解了情况。
住建部相关人士透露
此次大会确有其事,但举办时间尚未最后确定,应该不会早于明年2月,而发布建筑业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文件正是该会议的重要议程。目前,关于上述内容正在各地征求意见,地方协会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已经着手或正在征求意见。但该人士提醒,各个版本的征求意见稿并不代表住建部的意见,更不代表最终意见。
该人士还表示,包括各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及各种反馈意见在内的各种信息,都将汇总至住建部,作为制定改革意见及相关文件的参考依据。因此,希望大家把握机会,在被征求意见时,尽可能充分、清晰、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活动。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继续教育、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程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单位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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