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当合同中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作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2.发包人索赔的赔偿方式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四)索赔的计算方法
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相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参见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包括索赔事件引起的材料用量增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存储费用。
4)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5)利润。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变更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
6)迟延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约定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2)措施项目费用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时,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中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4)规费与税金
除工程内容的变更或增加,承包人可以列入相应增加的规费与税金。其他情况一般不能索赔。
索赔规费与税金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百分率保持一致。
在不同的索赔事件可以索赔的费用是不同的,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的内容,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的条款如表1Z103084-1所示。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表IZ103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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